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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 據:北市體處競字第0993030342200號函辦理。
二、宗 旨:為倡導全民體育,推廣網球運動,普及本市網球風氣,進而提昇網球競技水準,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臺北市體育處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
六、贊助廠商:台灣留蘭香股份有限公司
LEXUS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七、比賽日期:99年10 月23日(六)至10月25日(一)
備註:10月25日(一)參賽選手上課、上班,本會將依報名人數,盡量排定賽程在10月23~24日兩天完成賽事(含挑燈夜戰) 。如報名人數踴躍,賽程將延長至下週(另訂日期賽完)。
八、比賽地點:臺北市天母運動公園網球場
九、參加資格:臺北市市民及台北市各級學校均可報名參加。
十、比賽分組:分雙打賽及團體賽。分組如下:(每人限報一組,不能男女混雙)
1.社會及青年男子/女子公開組個人雙打(民國86年以前出生)
2.青少年男子/女子組團體賽 (民國83年9月1日至86年8月31日)
3.少年男子/女子五、六年級組團體賽(民國86年9月1日至88年8月31日)
4.幼年男子/女子四年級組以下團體賽(民國88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
十一、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組)而定。
十二、比賽辦法:
(一)團體組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每校報名隊數不限(每人限報一隊)。
(二)團體賽採雙打三點(少年、幼年組第一場需打完第三點,但雙方同意可免,每局均採用No-Ad制),先贏二點為勝,每點採六局制(六平時Tie-Break)。
(三)各場出賽名單,前兩點不得排空點,否則排空點隊伍判失格。
(四)團體種子隊以中華民國網球協會9月公佈之排名積分為種子依據。
(以全隊單打積分最高二名相加之和)
(五)個人雙打種子以中華民國網球協會9月公佈之排名積分為準
(六)報名未滿四隊(組)時,取消該組比賽。
十三、報名方式:
(一)請填妥報名表各項資料(如附件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9年10月08(五)止寄達報名地址。
(二)報名費:個人雙打賽每組新台幣300元整。團體賽每隊新台幣900元整。
(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與抽籤)
(三) 1.可到銀行匯款或ATM轉帳(807永豐銀行 忠孝東路分行 帳號101-001-0014385-8)後,將匯款資料及轉帳金額連同報名表e-mail至 chin.ctr@msa.hinet.net ,本會收到報名後會與匯款人確認。
2.郵寄報名者將報名費以現金袋連同報名表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收。
3. 到本會報名者
連絡處:106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51巷7弄2號1樓
電話:(02)2741-7034;2752-1729 傳真:(02)2771-2649


4.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與抽籤
(四)凡報名後無故未出賽棄權者,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權利一年。
(五)聯絡人: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 聯絡電話:(02)2711-0655
凌英修、陳榆君 (理事長 陳希勝)
十四、抽籤時間及地點:
(一) 時間:99年10月12日(二)下午14:00
(二) 地點: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51巷7弄2號1樓)
(三) 參賽者因故不能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之賽程,皆不得異議。
(四)抽籤後賽程時間表於四日內公佈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網站(http://www.tennis.org.tw)、臺北市體育處網站(http://www.tms.gov.tw)、
或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tcta2010)
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十五、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審訂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
十六、比賽用球:Slazenger比賽球。
十七、獎勵:各組取前四名(參賽組數未超過8組/隊者取前二名),由大會頒獎狀、獎牌及獎品乙份。
十八、懲罰:
(一)參加比賽之球員,倘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情事,一經證實,即取消比賽資格,並發函參賽學校懲處。
(二)凡報名後,未經請假手續(請假手續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或大會競賽組辦理),無故不出賽之選手,將予以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之權利一年。
十九、抗議及申訴
比賽爭議之判決:
比賽之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如規則無明文規定,由審判委員會決議後之判決為終決,比賽已繼續或結束,任何申訴無效。
申訴:
(一) 選手資格之申訴,請在比賽前依規定提出。
(二) 選手身份之申訴,請在第二局開始比賽前依規定提出。
(三) 有關比賽事項申訴,由領隊、教練或管理簽名後,以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如申訴未能成立時,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四)未依規定提出申訴者,一律不接受處理。
二十、附則:
(一) 參賽者應著網球比賽服裝、球鞋參加比賽。
(二) 比賽中需保持應有的禮儀。
(三)請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或身分證(臺北市民)以利資格查驗。
(四)比賽期間由本會為參賽者及工作人員投保場地意外傷害險。
(五)比賽期間之膳食及交通由參賽者自理。
(六)請於比賽時間30分鐘前至比賽場地辦理報到。
(七)參賽者於比賽期間,請各學校單位准予公假;參賽費用請依規定向所屬學校申請補助。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修訂公佈之。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經臺北市體育總會及臺北市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