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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網球資格賽競賽規程
壹、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98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貳、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參、 協辦單位: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
肆、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07月20日起至25日止(視實際報名隊伍增減)
伍、 比賽地點:台中市立中興網球場(紅土球場)
陸、 比賽用球:原則以全運會籌備處所指定之比賽用球為優先,如未能於本會將競賽規程
函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前底定,由本會逕行指定。
柒、 參加單位:一、臺北市。
二、高雄市。
三、臺灣省: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
臺東縣、花蓮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
宜蘭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
四、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捌、 參加辦法
一、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
(一)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3年
以上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95年9月9日為準】。
註:1.在金馬地區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馬地區或設籍地區(須符合第一款規定),惟只限代表1個單位參賽。
2.旅居國外或留學達6個月以上而被除籍者,於賽前返國仍得代表原設籍縣市參賽(被除籍前須在原設籍地區設籍達2年6個月以上)。
3.旅居國外滿3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者,於賽前返國,得不受前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二)年齡規定:必須年滿13歲以上(中華民國85年10月24日【含】前出生)。
(三)身體狀況:應經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關於選手之性別及其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應由參賽單位及選手,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如附件)。
(四)選拔程序: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加單位選拔委員會經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五)未滿十八歲之選手註冊時,應檢附監護人同意書(請選手之家長或監護人於選
手保證書中簽章具結)。

二、比賽項目:
(一)團體項目:男子團體、女子團體
(二)個人項目:男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單打、女子雙打、混合雙打
三、報名人數:每單位最多僅能參加男子團體及女子團體各一隊,每隊註冊選手以6人為限;個人項目每項每單位最多只能報名兩名(組)選手參加;每位選除團體賽外可報個人賽兩項。
四、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98年6月19日止。
五、報名地點: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朱崙街20號7樓705室
電話:02-27720298
註:請用本會印發之報名表,詳細填妥,親送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六、抽籤時間及地點:民國98年6月24日下午2時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辦公室
(104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樓705室)。

《練習場地公告》中興網球場開放7/19(日)下午12點至2點開放各縣市代表隊練習,如有場地租借需求,請洽中興網球場04-22990888(洽邱先生),費用為新台幣500元。

檔案下載(10)-
#檔案下載檔案名稱
1賽會執行長報告書
2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網球資格賽競賽規程
398全運會男子註冊名單
498全運會女子註冊名單
598全運資格賽籤表
6全運賽程總表
7團體賽賽程成績與決賽籤表
8單打成績
9個人賽成績
10個人賽決賽籤表
11全運決賽籤表(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