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訊息(1028)-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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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楊金昌
電話:02-87711019
傳真:02-87728707
電子信箱:jinchang125@mail.sa.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體字第10400371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105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
冊(含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1份案,即日起適用,敬請
轉知所屬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瞭解申請規定與作業程
序,並配合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
利申請人申請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製訂旨揭文件。
二、本案電子檔案已放置下列網頁,供下載,請將資訊公告於
相關網頁:
(一)本署網頁之最新消息及電子公告欄(http://www.sa.go
v.tw/wSite/mp?mp=11)。
(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網站之最新消息(http://www.r
ocsf.org.tw/index.asp)。
(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網站之最新消息(http
://coach.rocsf.org.tw)。
三、本案補充事項:
(一)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辦理核發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
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102年1月1日起由
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簡稱本部)賡續辦理

(二)爰此,有關原體委會於101年12月31日前核發專任運動
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本部認可採用。
(三)另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
業部分:
1、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1)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通過,
由本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
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本部同時進
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2、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
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
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
方式,得准先持「本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
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