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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度輔導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
遴選教練、裁判出國參加講習會實施計畫

一、 計畫目的:為有效輔導各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及裁判制度,培訓各級教練及裁判人才,提高教練及裁判素質,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委辦業務,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 主辦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 實施期間: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五、 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一:
(一) 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且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者。
(二) 其已列為最近一屆即將舉辦之亞運及奧運運動競賽種類之亞奧運團體且為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者。
六、 申請程序: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應於出國參加講(研)習會前一個月,檢附下列各項資料,函送承辦單位核辦:
(一) 出國參加講習會計畫書(含目的、時間、地點、講習內容或相關資料)。
(二) 主辦單位邀請函。
(三) 出國人員名冊(需檢附國家級教練證或裁判證書影本)。
(四) 經費預算表。
(五) 預定行程表。
七、 申請項目及資格:
(一)參加國際(含亞洲)運動總會主辦或承認之教練或裁判講習會或研習會者。
1. 持有該運動種類國家(A)級運動教練證,且擔任該運動種類教練工作,現仍從事教練工作者。
2. 持有該運動種類國家(A)級運動裁判證,且擔任該項運動種類裁判工作,現仍從事裁判工作者。
3. 如屬國內新興運動項目,因規定年限或實際狀況尚未有國家(A)級運動教練(裁判)證者,得另案申請並經審查後,由其所屬最高等級之運動教練(裁判)參加。
(二)參加國際(含亞洲)運動總會主辦之國際裁判考試,需具備基本外語溝通能力,且持有國家級運動裁判證者。
八、 補助範圍及標準:
(一) 補助出國參加講(研)習會,每人補助額度最高新台幣65,000元整。
(二)本項補助款限用於交通費、膳宿費、手續費等,其支用標準如下:
1. 交通費:以最短行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需檢附票根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或購買證明)
2. 膳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台幣3,000元,大會有提供膳宿者,依其收費相關規
定辦理。(依講(研)習日數加往返前後日程,至多3天計)
3. 保險費:投保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檢據核實報支。
(必辦理核銷科目,未投保者將不予補助該場出國經費)
4. 證照費(簽證):依各該證照請領機關(構)規費辦理,檢據核實報支。
(三)因經費有限,欲申請補助者,請於101年11月15日前備齊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時恕不予補助。
十、獲本項補助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出國人員應於返國2週內,提出返國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目的、講(研)習日誌、講(研)習課程內容、授證過程、考核、心得、檢討及建議等。2人以上同時出國參加同一講(研)習會時,應個別撰寫報告。
(二) 協助擔任該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教練、裁判講習會之講座或推展相關活動。
十一、附則:
(一) 101年每一單位申請補助教練裁判各1人為原則,超過者應另案申請經承辦單位審定後辦理。另,101年度業經審查核予補助者,於當年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二) 受本計畫補助者,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其人身保險範圍包括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每人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300萬元,未投保者將不予補助該場出國經費。
(三) 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應於出國人員返國後2週內,檢具下列資料函送承辦單位辦理結案:
1. 機票票根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2. 各項補助費原始支出憑證。
3. 返國報告書。
(四) 經審查核定出國人員因故未能成行或需延期時,須事先詳述原因函送承辦單位備查。
(五) 未經核定即先行派員出國參加講習,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不予補助。
十二、於年度結束前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年度協會業務訪視考核,所有考核與督導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補助之依據。
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度委託辦理體育業務計畫經費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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