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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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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300076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貴會辦理赴歐洲聯盟簽證國家地區之參賽或移地訓練活動,請預先確認各出國人員停留期間符合於歐盟國家免簽證可合法停留之規定;如有申請簽證需要,應依規定申請簽證,避免影響原規劃行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外交部公布之「國人可以免簽證、落地簽證及電子簽證前往之國家與地區」資訊,歐洲地區-申根區可停留天數為停留日數合併計算,每6個月期間內總計可停留至多90天,非申根區國家或地區之停留日數獨立計算。
二、 近來選手為爭取2024年法國巴黎奧林匹克運動會參賽積分,多於歐洲地區進行移地訓練及參賽活動,如未讅前開歐洲各國或地區免簽證可合法停留時間之規定,恐有逾期居留情形,特提醒貴會應注意各國地區可停留天數規定。
三、 考量各國免簽證可合法停留時間之相關規定各國不定時滾修,請貴會轉知所屬教練、選手出國移地訓練時,應注意依外交部「免簽、落地簽、電子簽證」網站資訊最新公告資訊 (http://www.mofa.gov.tw/theme.aspx?n=526&s=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