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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全國性排名賽罰責公告


網協中字第0980001號

說明:
凡報名參加本會主辦全國性排名賽,未依規定於時間內請假且未出賽及未繳報名費者,造成本會與承辦單位困擾與負擔,本會自公告日起將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一、 全國青少年排名賽(A、B、C級賽事),將於該賽會開賽日起禁賽三個月整。

二、 全國排名賽及全國壯年排名賽賽事,將於該賽會開賽日起禁賽六個月整。

三、 凡於禁賽名單內選手經補繳報名費並提出書面請假證明(含病假、公假及事假),經審核通過將立即恢復參賽報名權限與權利。

四、 選手補繳報名費方式如下:
1、 填寫補繳報名費明細表(請於網協官方網站-關於本會-組織實施辦法中下載)並與請假證明及報名費,以現金袋方式郵寄至本會完成補繳程序。
郵寄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5室
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收 (註明補繳報名費)
2、 郵寄日起五個工作日後請來電本會(請洽本會梁耀中先生)確認審核結果以確保個人權利。

本公告法案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公告生效,並於2009年輝安盃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