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訊息(2161)-

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購置訓練用器材設備

一、本案採購標的為財物之買受,本標案案號: 99-02。
二、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三、本採購預算金額:約新台幣陸拾萬伍仟元。
四、本採購: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五、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六、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八、續前項,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廠商答復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九、本採購允許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
十一、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
十二、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
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99年10月8日上午11時。
十四、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址:本會(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樓705室)。
十五、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
十六、本採購開標採一段標。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及標單應以書面方式裝入大標封。
十七、押標金金額:新台幣貳萬肆仟元整。
十八、押標金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
十九、履約地點:本會辦公室(台北市朱崙街20號705室)
二十、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受款人書名中華民國網球協會,並予以劃線)、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本會為質權人)、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本會為受益人)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單(本會為被保證人、被保險人)為之,押標金應於截止投標前繳交,並附於押標金封內備審。
二十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二十二、本採購決標原則為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十三、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二十四、履約期限:99年10月19日
二十五、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有與本項器材買賣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需附具以下證明(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合法登記之文件(二)最近一期繳稅證明,無當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三)信用證明-需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十六、招標標的之規格、標準、數量等:詳如標單。另本項採購如須以同等品交貨,請於截止期限前三天填具單價分析資料,並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另行先送達本會審核是否合格。
二十七、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台幣。
二十八、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事實及理由將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採購相關規定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九)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十)違反規定轉包者。
(十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二)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四)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二十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三十、全份招標文件包括(一)契約(二) 投標須知(三)投標標價清單(四)投標廠商聲明書(四)委託代理授權書(五)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三十一、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各項資料後,將投標標價清單,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押標金或繳交證明文件,以大封套裝封(封套請自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99年10月7日下午五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寄)達本會秘書處。
三十二、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悉依主管機關採購相關法令。

※完整投標文件請洽本會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