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輔導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遴選教練裁判出國參加國際研習會實施計畫

為培養國際級教練、裁判人才,提升國內教練、裁判專業水準,鼓勵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遴選教練、裁判赴國外進修,藉此提升執教與執法能力,強化我國教練、裁判專業素質與競爭力,特訂定旨揭計畫。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5日止,逾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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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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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體總業字第11400006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14年輔導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遴選教練裁判出國參加國際研習會實施計畫.pdf
(114A001024_1_13181659483.pdf)
主旨:檢送本會「114年輔導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遴選教練裁判
出國參加國際研習會實施計畫」一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
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培養國際級教練、裁判人才,提升國內教練、裁判專業
水準,鼓勵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遴選教練、裁判赴國外進
修,藉此提升執教與執法能力,強化我國教練、裁判專業
素質與競爭力,特訂定旨揭計畫。
二、旨揭計畫摘要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參加人員係由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遴派參加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或承認之研習會。
(二)作業期程:
1、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活動30日前檢附活動計畫
書、參加人員名冊、預定行程表、經費預算表報本會
備查,並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檢附成果報告書(如
附件)報本會備查,如未能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報本
會辦理結案事宜者,須事先詳述原因並報本會,始得
延後辦理;若未事先報本會且逾期辦理者,本會得不
予備查該場活動經費補助。
2、若經審查核定之出國人員因故未能如期參與或原定活
動取消時,須事先詳述原因並函報本會備查。
(三)經費補助:
1、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5日止,逾時
不予受理。
2、補助項目:交通費、膳宿費、保險費、證照費,各項
目補助基準詳如附件。
3、補助金額:每人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65,000元整。
正本: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
副本:教育部體育署、本會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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