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定體育團體所轄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其專業進修時數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案,詳閱說明
教育部 函
地址:104703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聯絡人:蕭婷玉
電話:02-87711958
傳真:02-87737936
電子郵件:yoy30222@mail.sa.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體字第1130019685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0019685B_19685A公告pdf檔.pdf)
主旨:特定體育團體所轄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其專業進修
時數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
條:
(一)第1項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
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
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
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
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
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二、受疫情嚴重情形不穩定因素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在111年及112年未解封期間,
許多持有教練(裁判)證照者因特定體育團體開設課程規
劃之不確定性或宣傳不足,未能於111年、112年完成每年
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致無法依規定展延證照效期,影
響持證者權益。
三、為確保前揭人員權益,凡其證照在效期內,其中111年、
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餘仍應每
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
時。
四、檢送本次公告1份,請轉知所屬及相關機構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