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規定,以及於111年1月20日公告受新冠疫情影響,有關特定體育團體核發各級教練(裁判)證照效期之展延規定。
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辦理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專業進修課程公告
一、 教育部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規定,以及於111年1月20日公告受新冠疫情影響,有關特定體育團體核發各級教練(裁判)證照效期之展延規定。
二、 前述兩規定適用對象之教練(裁判)證照效期均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須於此期間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4年48小時以上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三、 本會認列之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下:(依據協會111年度辦理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調整內容)
1.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 亞洲網球總會(ATF)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 國際網球總會(ITF)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 經本會認可之其它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1) 各級政府辦理之專任運動教練增能進修研習會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培訓隊教練增能增能進修研習會
(3)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練、裁判網球項目增能進修研習會
(4)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教練、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