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訊息(27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教育部體育署104年12月4日 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40036941號函規定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運動代表隊選手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公假合理上限數,每學年以30日為上限(日數計算包括參與學生運動聯賽、選拔賽、各類錦標賽及路程、移地訓練,不包括國家代表隊集訓及代表國家參賽等日數)

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以七天為原則(不包括因天候因素造成停賽日數),如確因賽程實際需求,超過三十日部份,應由各校評估後檢具參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詳細規定,請參考附件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