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度培育優秀運動選手計畫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運動選手作業要點及104年5月11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40013751P號函辦理。二、目的:積極培育國內
2015年度培育優秀運動選手計畫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運動選手作業要點及104年5月11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40013751P號函辦理。
二、 目的:積極培育國內優秀網球人才,協助頂尖選手爭取國際積分,獲得參與2016奧運、2015及2017世大運機會並突破以往成績為國爭光。此外,為積極培養青少年選手能夠順利銜接頂尖選手之風範,以及解決青少年選手始轉入職業賽時經費不足之窘境,將積極培育國內優秀網球人才全力衝刺參與國際職業賽事,藉以累積經驗、取得國際積分,增加我國代表隊未來參賽奪牌實力。
三、 選手及教練遴選資格及補助辦法:
(一)選手遴選條件及補助辦法:
依據本會2015年1月及7月所公告之全國排名單打前4名,雙打前4名之選手(單雙打同時錄取者,以排名較高者做為錄取項目;單雙打排名相同者,以2015年1月第1週世界排名較高者做為錄取項目;世界排名單雙打相同者,以單打為主)。
1. 為培育『2016年第31屆里約奧林匹克運動會選手』,依上述條件入選單打前4名、雙打前4名之選手,每人每階段依排名可獲「參加國際職業賽經費補助」,支用項目為教練費/防護員費(每人年度上限為2萬美元,依比例分配)、機票款、交通費、膳宿費及其他與支援訓練參賽相關費用,相關經費補助說明如附件一。
2. 為培育『2015年南韓光州世大運選手』,凡入選培訓隊選手(名單如附件四)可獲『世大運專案補助』每人每年度新台幣30萬元正,支用項目為教練費/防護員費(每人年度上限為2萬美元,依比例分配)、機票款、膳宿費。已獲選本年度優秀選手名單者,可擇優補助。如獲補助選手符合2015年世界大學運動會參賽資格,須配合徵召,如拒絕徵召將不予補助本計畫所有經費,相關經費補助說明如附件一。
3. 為培育甫轉職選手,凡符合前述2項資格,且年齡在26歲以下,參加國際網球總會(ITF)公告之國際職業賽事獲奬者,即可獲『參加國際職業賽事獲奬補助』,但本會舉辦之國際職業賽事則不在補助範圍內,支用項目為教練費/防護員費(每人年度上限為2萬美元,依比例分配)、機票款、膳宿費,相關經費補助說明如附件二。
4. 前揭選手需於請領完『參加國際賽事/訓練經費補助』或『世大運專案補助』經費後,始得申請『國際職業賽事獲奬補助』,『參加國際職業賽事獲奬補助』部份,於年度經費預算申請用罊後即不再開放請領。
5. 上述補助皆需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規定補助科目及基準,若有未盡事宜可參考「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聘用國際級教練作業要點」或「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所訂科目及基準。
6. 入選培訓隊之選手需配合本會兩年(訓練經費補助簽約日起計算)徵召參加各類國家代表隊(如台維斯盃、聯邦盃、世大運、亞運、奧運等)並需和本會簽定培訓相關權利義務合約。本項名單將經由本會選訓委員會依賽事分級考量出賽名單徵召選手。如拒絕徵召,即視同放棄本計畫經費補助;如已領取本計畫經費補助者,本會有權要求退回本案所有經費補助。
7. 入選選手因傷無法接受前述國家代表隊徵召者,需提出醫療診斷證明書,並將於次年度補助計畫中扣除70%經費補助。
(二) 教練遴選方式
由獲選選手提出之教練為教練,協助安排選手訓練及帶隊參加國際賽事。
四、 訓練計畫:
(一) 總目標:獲得2015年南韓光州世界大學運動會參賽資格並突破2013年喀山世界大學運動會1金1銀1銅(金牌-男雙、銀牌-男團、銅牌-混雙之成績為首要目標;另以爭取2016年里約奧運及2017臺北世界大學參賽資格及奪牌為長期目標。
(二) 階段目標:
1. 第一階段目標:以賽代訓累計積分,爭取參加2015南韓光州世界大學運動會資格。
2. 第二階段目標:以賽代訓累計積分,爭取參加2015南韓光州世界大學運動會資格及突破2013年喀山世大運1金1銀1銅成績,進而累計積分及實力,爭取2016年里約奧運及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參賽資格。
(三) 培訓日期:
第一階段:自2015年元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計181天。
第二階段: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共計153天。
(四) 訓練方式:
由入選選手自主安排國外比賽及訓練計畫,提供相關國際參賽及訓練經費,以爭取世界積分(以賽代訓)。
(五) 訓練內容:
1. 體能訓練
2. 技術訓練
3. 戰術訓練
4. 比賽訓練及模擬比賽
五、 進退場檢測點:
(一) 依據本會2015年1月及7月排名,做為檢測訓練績效,訓練成效不佳之選手予以淘汰並報會核備。
(二) 由選訓委員不定時了解訓練進度及選手狀況予指導。
六、 督導考核:
(一) 各階段以該期間內各項比賽成績與排名做檢測,並以總會培訓標準做評估。
(二)各階段的督導考核,除以比賽成績和書面報告陳述外,另由本會選訓委員會不定期督訓。
(三)選手服用任何藥物時,均應向醫療小組諮詢並經醫師同意,始能為之。
(四)培訓期間選手應接受健康檢查,如經醫師檢查認定不適合繼續培訓或迴避檢查者,即應中止培訓或取消參賽資格。
(五)培訓選手必須遵守紀律,若違反紀律者,不論實力如何,一律以退訓論;無正常理由,不參加集訓者送請紀律委員會議處。
七、 督導考核:由協會組織選訓小組,在參賽時針對選手的表現做出記錄,並定時派員督訓了解選手狀態。培訓期間教練團需對選手健康檢查紀錄與體能技術精神及品德等相關資料檔案和定期辦理檢測,並以數據量化與系統化分析培訓績效。
八、 所需行政支援事項及建議處理方式
(一)運科:
1.心理技能教授與諮詢:請支援一位運動心理老師教授,教練及選手心理技能技巧以及為選手及教練做心理諮商的工作。
2.生理生化檢測:請支援培訓隊選手定期做生理生化檢測並提供數據給教練做為訓練課表的參考資料。
(二)運動傷害防護:支援運動防護員(以賽代訓,國外比賽)。
(三)醫療:復健、健檢、醫療意外保險等。
(四)培訓隊教練及選手出國比賽訓練時請協助辦理公假留職留薪。
(五)外籍教練:(依需求另提專案申請)
(六)情報蒐集:(依需求另提專案申請)
九、 經費預算:104年預算經費詳如附件。
十、 本計畫經教育部體育署專案審核通過,報本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其有嗣後修正或廢止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