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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培育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及教育部體育署104年5月11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40013751P號函辦理。

二、 選手及教練遴選資格:
依據本會2015年1月及7月所公告之全國青少年14、16及18歲組,排名前3名之男女選手為本計畫培育選手。(不同歲組重覆錄取者,以本歲組為錄取依據,該歲組不足者依序遞補)不同排名順序之選手,依據下列說明進行補助及規定:

三、 補助方式及條件:
(一) 16及18歲組每人每階段可獲「參加國際級賽事補助」(該項賽事限定非本國舉辦國際青少年賽事)計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整。
(二) 14歲組每人每階段可獲「參加國內(外)賽事補助」計新台幣捌萬元整。
(三) 獲選2015青年台維斯盃、青年聯邦盃、世少男子組世界組決賽代表隊得辦理賽前集訓。
(四) 補助項目:
1. 選手本人參加國際級賽事之教練費、機票款、交通費(大眾運輸工具)、膳宿費、簽證費、保險費、報名費及穿線費。
2. 本會舉辦國內訓練營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3. 相關經費預算表如附件一。
(五) 補助方式係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規定補助科目及基準以及「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所訂科目及基準。
(六) 獲選選手需參加本會2015年度舉辦之國內集訓;無正常理由,不參加集訓者即視同放棄本補助資格。
(七) 入選培訓隊之選手需配合本會兩年(訓練經費補助簽約日起計算)徵召參加各類國家代表隊(如台維斯盃、聯邦盃、世青賽、世少賽、青年奧運、世大運、亞運、奧運等)並簽定培訓相關權利義務合約。本項名單將經由本會選訓委員會依賽事分級考量出賽名單徵召選手。如拒絕徵召,即不得請領本計畫補助。如己領取本案補助者,本會有權要求繳回本案所有經費補助。
(八) 入選選手因傷無法接受前述國家代表隊徵召者,將於次年度補助計畫中扣除70%經費補助。
(九) 2015年度入選培育潛力運動選手名單如附件二。

四、 訓練計畫:
(一) 總目標:本計畫所培育之選手以爭取世大運及青年台維斯盃、青年聯邦盃及世界少年團體男子組、女子組參賽資格為目標,並以爭取職業排名與世界青少年排名,以利未來亞奧運參賽資格及奪牌為目標。
(二) 階段目標:爭取世青、世少世界組資格,並以獲得2015及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參賽資格及奪牌為目標。
培訓日期:
第一階段:自2015年元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計181天。
第二階段: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共計153天。
(三) 訓練方式:
1. 由入選選手提出國外比賽訓練計畫,以提供相關訓練比賽經費參加國際賽事爭取世界積分(以賽代訓)。
2. 潛力選手國內集訓:
外籍教練:Rolf Buehier
時間:訂2014/8/16(日)-8/30(日) 共計15天
地點:高雄陽明網球中心
訓練營計畫:如附件三
3. 獲選2015青年台維斯盃、青年聯邦盃、世少男子組世界組決賽代表隊賽前集中訓練營:
青年台維斯盃/聯邦盃代表隊集訓時間:2015/9/6-9/19
地點:高雄陽明網球中心/高雄橋頭竹林公園網球場/高雄中山網球場
訓練營計畫:如附件四


4. 體能檢測:
聘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於訓練營期間針對選手進行專項體能評估,並提供體能評估報告。
(四) 訓練內容:
1. 體能訓練:
(1) 一般性體能:敏捷性、協調性訓練、重量訓練。
(2) 專項性體能:肌力、肌耐力、速度、爆發力、心肺耐力訓練。
(3) 必須由專業體能訓練師配合指導。
2. 技術訓練:
(1) 單打選手:底線抽球、截擊、高壓球、發球之穩定,攻擊球成功率之提昇。
(2) 雙打選手:發球成功率提高及上網腳步調整、截擊穩定、接發球成功率提高,穿越球及搶球特別訓練。
3. 戰術訓練。
4. 比賽訓練及模擬比賽。

五、 進退場檢測點:
(一) 依據本會2015年1月及7月排名,做為檢測訓練績效,訓練成效不佳之選手予以淘汰並報會核備。
(二) 由選訓委員不定時了解訓練進度及選手狀況予指導。

六、 督導考核:
(一) 各階段以該期間內各項比賽成績與排名做檢測。
  (二)各階段的督導考核,除以比賽成績和書面報告陳述外,另由本會選訓委員會不定期督訓。
(三)選手服用任何藥物時,均應向醫療小組諮詢並經醫師同意,始能為之。
(四)培訓期間選手應接受健康檢查,如經醫師檢查認定不適合繼續培訓或迴避檢查者,即應中止培訓或取消參賽資格。
(五)培訓選手必須遵守紀律,若違反紀律者,不論實力如何,一律以退訓論;無正常理由,不參加集訓者送請紀律委員會議處。
七、 經費預算:104年預算經費詳如附件一。

八、 本計畫經教育部體育署專案審核通過,報本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其有嗣後修正或廢止者亦同。

附註: 全國排名與國際ATP、WTA以及Junior積分換算標準說明如下:
1. ATP為1:30 (無論選手有無任何國內全排積分,均全數計入計分)
2. WTA為1:20 (無論選手有無任何國內全排積分,均全數計入計分)
3. Junior為1:5 (無論選手有無任何國內青少年積分,均全數計入計分,並視選手年齡同時計入18歲組、16歲組、14歲組、12歲組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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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年度培育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
2第一及第二階段獲選名單
32015潛力獲選名單及年度經費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