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一度台灣中油公司菁英運動員獎助金開放申請,申請截止時間:99年11月29日。中國石油獎助菁英運動員培育實施要點91.1.2第1次通過,92年8月1日第2次修正,96年8月31日第3次修正公司簡稱及
一年一度台灣中油公司菁英運動員獎助金開放申請,申請截止時間:99年11月29日。
中國石油獎助菁英運動員培育實施要點
91.1.2第1次通過,92年8月1日第2次修正,96年8月31日第3次修正公司簡稱及受獎助人義務
一 、目 的:協助培植國際級運動員,為提升本公司企業形象,協助本公司產品之促銷。
二 、獎助項目:具有在奧運、亞運及國際比賽奪牌希望之主流個人競技奧運
傳統球類運動項目。
三 、遴選條件:以未來發展潛力為主要考量。
(一)曾獲奧運、亞運參賽資格者。
(二)曾參加世界性錦標賽,並獲前十六名者。
(三)曾參加亞洲級錦標賽、東亞運、世大運並獲前四名者。
(四)具有發展潛力且在國內或國際賽會成績優異,具有證明者。
四 、遴選方式:
(一)本公司設「獎助精英運動員諮議委員會」,辦理各項申請案件之審
查事宜,其成員由熱心體育之社會公正人士和體育界、傳播界代
表及本公司相關主管組成,以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
(二)符合上列遴選條件者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需檢附參賽成績證明。
(三)各項申請案件經本公司「獎助精英運動員諮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受獎運動員應與本公司簽約,每次為期一年。
五 、獎助標準:
本公司每年暫編新台幣壹仟萬元,依運動員實力及所送訓練參賽計畫內
容,獎助其參加出國比賽、訓練、營養等經費,每位運動員每年最高以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則。
六 、受獎助運動員義務:
(一)受獎助運動員須力求上進,每半年應提出訓練、比賽成果及經費使用情形,送本公司「獎助精英運動員諮議委員會」備查,並作為續約及核發獎助金額之參考依據。
(二)受獎助運動員應在不違反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規定下,穿著或張貼有本公司標章圖案之服裝或球袋參加國內、外比賽,拍照交推薦單位彙轉中油公司,以彰顯本公司形象。
(三)受獎助運動員應盡量配合本公司提升形象之活動。
(四)受獎助運動員未履行前述義務或違反運動道德經本公司「獎助精英運動員諮議委員會」審查屬實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合約。
(五)經國內、外比賽主辦單位實施運動藥物檢測,確定呈陽性反應或有不當言行,影響國家或本公司形象者,不予獎助。
七 、本要點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書請參閱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