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賽日期:113 年 8 月 8 日(星期四)至 8 月 9 日(星期五)止,共二天比賽地點:臺中市中興網球場(紅土)
執 行 長: 胡登富 聯絡電話:04 2292-3598
裁 判 長: 許振東 聯絡電話:0921-315949
一、目 地:(一) 為配合政府宣導運動人口倍增計畫,運用參觀比賽等方式,並結合熱愛
網球運動人士,進而推廣網球休閒運動。
(二) 提倡大專學生網球運動,且認識未來出到社會上的知名企業。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網球
協會、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中市體育總會
三、 主辦單位:筑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承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
五、 贊助單位:筑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比賽日期:113 年 8 月 8 日(星期四)至 8 月 9 日(星期五)止,共二天
七、比賽地點:臺中市中興網球場(紅土)
八、比賽用球:2024年中華網協指定用球
九、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一) 比賽組別 大專乙組團體賽 男生16隊 女生8隊
以學校為隊名始得報名參加比賽。例:○○大學、○○科大
(二) 參賽資格
1.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
2.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進修部或研究所(院)學生,當學期註冊在學
之正式學生為限(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
(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大專乙組」賽事:
1.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
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
之國家代表隊,非「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得參加大專乙組。
5.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
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
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十、報名費及保證金:
(一) 大專乙組團體賽免收報名費,因隊伍數限制以轉帳順序為報名順序。
(二) 每支隊伍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整。
(三) 退還保證金方式
大會工作人員進行出賽紀錄確認,完成所有比賽之隊伍,於賽後10日以轉帳
方式退還保證金,請於報名表上確實填上收款人姓名、電話、銀行名稱、分行名稱、銀行代號、分行代號和轉帳帳號。
十一、報名辦法:
(一) 時間:即日起至113年7月3日(星期三)下午4:00止。
(二) 報名表以傳真或mail方式,二擇一
請上臺中市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官網下載報名表,填寫完成後,以傳真或mail
方式寄至本會
(請於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至下午5點進行寄送報名表,寄送完請撥打臺中市
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電話04 2292-3598進行確認是否完成)
傳 真:04 2292-3511
mail:tennis.ball231@msa.hinet.net
(三) 保證金以轉帳方式
銀行名稱:台灣企銀 北屯分行 (銀行代號:050) 帳號:501-12-182567
(請於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至下午5點進行轉帳,轉帳完請撥打臺中市體育總
會網球委員會電話04 2292-3598進行確認是否完成)
十二、抽籤日期:
(一) 時間:113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09:30
(二) 地點:臺中市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臺中市北屯區山西路二段231號)
(三) 公開抽籤,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四) 參賽名單公布後不得更換選手名單。
(五) 如已抽籤而未能出賽者沒收保證金。
十三、比賽制度:
(一) 賽程為單淘汰制,採三點兩勝制(單打∕雙打∕單打),各點皆採一盤六局決勝
盤制,標準局採No Ad制。
(二) 每隊報名人數至多8人
(三) 各點出賽名單不得重複,重複隊伍視同排空點;前兩點不得排空點,否則排空
點隊伍判失格。
十四、比賽細則:
(一) 參賽選手經點名大會時間超過10分鐘仍未出場比賽,以棄權論。
(二) 參賽選手請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隨時查驗,違者不准出
場比賽。
(三) 參賽選手若有身份問題請於第一點比賽前提出,備受查驗身份者,需再10分
鐘內提出證明,若無法提出證明,視同棄權。
(四) 參賽選手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全隊判取消資格(選手資料錯誤者應於抽
籤前更改),經查證屬實後,不得再參加本賽會,並通知相關學校。
(五)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大會審判委員決定之,
其判決為終決。
(六)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七) 本會於比賽期間由大會為參賽選手及工作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八) 大會有權將此項比賽之錄影、相片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放、展出、登錄於本
會網站與本會刊物上暨參賽者必須同意肖像與成績,用於相關比賽之宣傳與播
放活動上。
十五、申訴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比賽中事實的判定,以主審之判決
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拿到出場表至該場地一點比賽開始前提出,身份之申訴
應在該點第二局比賽前提出,其他時間不予接受。
(三) 資格或身份之申訴提出後,雙方球員應於10分鐘內提出證件以資證明,但比
賽仍應繼續進行,如選手資格或身份申訴成功,則被申訴隊伍取消比賽資格。
(四) 有關比賽事項申訴,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後,以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参
仟元,如申訴未能成立時,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五) 未依上述規定提出申訴者,大會一律不接受處理。
十六、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所頒定最新網球規則。
十七、獎勵辦法:
(一) 賽會方提供:參加獎、瓶裝水(現場將設給水點,參賽選手請重複使用空瓶或
自備水杯,響應垃圾減量保護環境)、冰塊、防護員等。
(二) 獎 狀:由大會頒發前三名。
(三) 獎盃或獎牌:由贊助單位頒發前三名。
(四) 獎品或獎金:由贊助單位頒發前三名。
十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或賽會需要,由主辦單位隨時公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