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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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300154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函轉外交部提醒有關我代表團赴海外參加各項國際體育賽事或交流活動,務必留意主辦國簽證及入境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外交部113年4月15日 外亞非俄字第1131700517號函辦理。
二、 鑒於各國簽證規定時有變動,且申請及審理作業時程不一,貴會赴海外參加國際體育賽事或交流活動時,請參考外交部網站「國家與地區」項下所載簽證及入境須知,並請再次向主辦單位確認該國入境規定;倘有無法事先取得簽證之情形,尤其是前往喬治亞、亞塞拜然、摩爾多瓦、葉門、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及蘇丹等對持我國護照者不友善國家,或哈薩克、烏茲別克及吉爾吉斯等採預審制落地簽證國家,務請盡早協調主辦單位聯繫該國政府主管機關在出發前核發所有團員入境許可,避免影響我代表團參賽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