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訊息(589)-

教育部體育署 函
地址:104703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聯絡人:林學婷
電話:02-87711860
傳真:02-87737936
電子郵件:b370@mail.sa.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200444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0044448_國軍人員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運動賽事實施計畫(1121101).
pdf)
主旨:檢送修訂「國軍人員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運動賽事實施計
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防部112年11月1日國訓軍事字第1120299817號函辦
理。
二、旨揭計畫相關規範,請貴會確實辦理及寬估所需作業時
程,以利人員調訓及參賽:
(一)計畫第伍、一般規定之三:基於兵役公平及單位任務特
性考量,調訓時間以1個月為上限,參賽時間按實際賽程
另計;另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案件申請須於
40 天前提出,以利實施人員相關資審及前置作業。
(二)計畫第伍、一般規定之四:現役人員於基地、演訓期
間、退伍前1個月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不得調訓;另
國軍進修、深造教育、專長班隊、新兵入伍等階段,人
員調訓請假時數,不得超過該校(新訓中心)學則或相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