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訊息(913)-

教育部 函
地址:10489臺北市朱崙街20號
承辦人:吳欣樺
電話:02-87711970
傳真:02-87728707
電子信箱:w882063@mail.sa.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體字第10900044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109D003598_109D2001443-01.pdf)
主旨:檢送「109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
冊(含審定作業時間預定表)」1份,即日起適用,敬請
協助轉知及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瞭解申請規定與作業程
序,並配合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
利申請人申請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旨揭文件。
二、本案電子檔案已另放置於本部體育署網頁之最新消息及電
子公告欄供下載:(http://www.sa.gov.tw/wSite/mp?
mp=11)。
三、本案補充事項:
(一)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於101年12
月31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
認可採用。
(二)為降低各申請人因漏未檢附文件不通過,再提起複查程
序之頻率,提供自我檢核表,該表於申請人手冊之附件
1,請申請人提出審定時一併檢附。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各學校
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1、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1)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通過,
由本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
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本部同時進
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2、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
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
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
方式,得准先持「本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
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