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年度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實施原則一、實施現況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歷年來有關實施營外訓練之運動種類,在訓練及生活管理方面往往不符預期,選手退役前成績甚至比入伍前成績退步,顯示訓練績效不彰,甚至
101年度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實施原則
一、實施現況
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歷年來有關實施營外訓練之運動種類,在訓練及生活管理方面往往不符預期,選手退役前成績甚至比入伍前成績退步,顯示訓練績效不彰,甚至將役男規劃至學校協助校隊訓練或協助縣市委員會辦理活動之情況,不符本會「替代役體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規範;另生活管理上缺乏專人管理,成為管理死角,役男選手發生事故風險極高。
爰此,為提升役男選手訓練績效,確實掌握日常生活管理,並符合「替代役體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規範,本會自101年起儲備選手類實施種類已較歷年有所不同。
二、實施依據
(一) 取得參加或刻正爭取參加該年度下半年或隔年度上半年舉辦之奧運會、亞運會、東亞運會等重大國際賽事資格且於前開賽事舉辦前畢業之選手所屬運動種類,經審核無誤後由本會直接核發儲備選手證明書。
(二) 執行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積極培養優秀棒球選手措施,列為固定實施運動種類及分配員額。
(三) 國訓中心聘有教練之團體運動種類及客觀運動種類列為固定實施種類。
(四) 前(二)及(三)應以嚴選人才之原則,由單項協會研訂妥適之甄選規定,陳報本會核定後辦理後續報名及甄選事宜,錄取之選手由本會審核無誤後核發儲備選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