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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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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楊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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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jinchang125@mail.sa.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800398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及說明四 (108D031561_108D2016387-01.pdf、108D031561_108D2016388-01.pdf、108D031561_108D2016389-01.pdf、108D031561_108D2016390-01.pdf)
主旨:檢送「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運動教練人才作業要點」1份,並自即日起至108年12月20日止受理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為增進國內運動教練指導能力,提升我國競技運動實力,貴會規劃109年度培育國內運動教練人才相關計畫,並依作業要點規定及相關程序報署審辦。
二、109年度審查原則如下:
(一)遴派教練出國研習計畫:
1、以奧亞運奪牌優勢運動種類團隊出國研習為原則,個人出國研習不予補助。
2、前2年度已接受本計畫補助出國研習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二)舉辦國內教練研習計畫:以全國教練為培育對象,如設限於區域範圍,未能廣及全國與提升教練培育之效益者,不予補助。
(三)所規劃培訓教練計畫,如涉及授證部分不予補助,請逕向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申請;如涉及國際體育交流部分,請依本署「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
交流作業要點」辦理。
(四)另外,規劃方面:
1、增列辦理活動(訓練)目的:俾利瞭解所送計畫執行之目的性,是否符合要點推動必要性。
2、規劃時,必須考量參加學員之優先順序,例如:(1)具有協會A、B級教練證且現仍從事訓練工作之教練為主,其餘再行開放C級教練之人員(範例:每梯次具A、B級教練計25人、C級教練計5人)。
(2)以未曾參加過者優先參加,俾利培育更多教練人才。
(五)為避免重複補助,如已領有本署、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補助經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相關費用。
三、為使計畫充分發揮實際效益,有關遴派教練出國研習計畫部分,請貴會擬訂「培育教練選派辦法」,經送貴會教練委員會議(或相關會議)初審後,於108年12月20日前將「申請書」、「培育教練選派辦法」及「會議紀錄」報署,俾辦理後續審查及核定事宜。
四、另檢送「申請本計畫注意事項」、「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本計畫檢核表」各1式1份供參。
正本:各亞奧運運動單項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副本:本署競技運動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