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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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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jinchang125@mail.sa.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100044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111D003344_111D2001355-01.pdf、111D003344_111D2001356-01.
pdf、111D003344_111D2001357-01.pdf)
主旨:有關貴會辦理各級運動教練(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活
動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部業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
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
與「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
條、第9條之1、第10條(下稱教練裁判辦法),其修正重
點包括因特定事由展延新制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之規
定、持有舊制教練(裁判)證人員以過渡至新制教練(裁
判)證制度做效期一致性規範(即過渡期間為111年1月10
日至114年12月31日,每年至少6小時與4年累積48小時專業
進修時數)。
二、次查教育部業於111年1月20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疫
情,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新制教練(裁判)證,
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
證者,其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並於此期間依教
練裁判辦法規定完成專業進修時數。
三、為促進公共利益、執行體育政策以及完善特定體育團體推
動教練(裁判)培育制度及輔導管理措施更臻精進,請貴
會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設置教練(裁判)公告專區:為利各級教練(裁判)即
時得知貴會辦理或認可講習會、專業進修活動等相關資
訊,請設置專區對外公告,俾供查詢。
(二)辦理C級教練(裁判)講習會:為利各級未持證教練(裁
判)率隊參賽(賽會執法)之需及鼓勵民眾參加資格檢
定等事宜,請於今年上、下半年各辦理1場次為宜。
(三)為配合111年1月10日教練裁判辦法修正與1月20日公告等
事項後續配套措施,請貴會於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
議、教練委員會、裁判委員會等相關會議宣導或以官網
公告、電子郵件通知等方式,俾各該人員周知,並依教
練裁判辦法規範,積極參加各該教練(裁判)專業進修
課程,以免其證照效期失效。
(四)另亦請確實轉知地方委員會,111年至114年期間,未依
每年至少6小時與4年累積48小時進修者,舊證將失其效
力,請廣為周知相關權益與後續執行事宜。
四、檢送111年1月10日教練裁判辦法修正、1月20日公告以及現
行特定體育團體發給各級新制教練(裁判)證格式各1份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