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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 旨:為選拔本市優秀選手,期達提升本市競技運動水準,爭取106年全國運動會佳績。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體育處。

四、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

五、選拔日期:106年4月1日(六)至4月 4日(二)

六、比賽地點:高雄市中山網球場(6面紅土)、高雄市平等路11號
電話:07-3863660

七、參加資格:設籍於高雄市連續滿三年以上之高雄市民(設籍期間之計算以103年9月11日(含)前為準)。並年滿13歲均可報名參加(103年10月21日以前出生者)。未滿18歲之選手,需經家長同意,並在家長同意書簽名。
※男(女)子選手之ATP(WTA)排名在前500名(含)內及全國男(女)子單打排名與雙打排名前16名(含)內者依排名順位錄取最多選出單打五名選手、雙打二組選手,以上選手應依規定時間內(3/24)報名,但不需參加選拔(亦不需繳交報名費200元),優先錄取。

八、比賽分組:男子、女子組、單打賽、雙打賽。

九、比賽制度:視報名人數而定

十、報名方式:高雄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收
(一)請填妥報名表各項資料。
(二)截止日期:請於106年3月24日(五)17:00前連同報名費200元送達高雄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地址: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11 號)
(三)報名費:須繳報名費200元,若未繳交者不予以抽籤。
(四)聯絡人:林立青
電話:0911-992777

十一、抽籤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106年 3月29日(三)上午10:00,未到場者由大會代抽。
(二)地點:三信家商體育組

十二、比賽用球:全運會指定用球

十三、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審訂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

十四、抗議及申訴:比賽之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如規則無明文規定,且認為裁判之判決對球員利益產生損害時,由領隊或教練立即向裁判長申訴,並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決,若比賽已繼續或結束,任何申訴無效。

十五、附則:
(一)參賽者請著網球正式比賽服裝參加比賽。
(二)參加選拔賽者比賽時請攜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以利身分資格查驗。
(三)比賽期間由本會為參賽者及工作人員投保場地意外傷害險。
(四)比賽期間之膳食及交通由參賽者自理。

十六、選手產生辦法:
(一)名額:正選男子單打選手四名、女子單打選手四名、男子雙打選手二組、女子雙打選手二組(單雙打可重複錄取)。(另備取男、女選手各二名參加集訓)。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體育處公布之提報參賽名單截止日期,以中華民國
網球協會當月公布全國最新排名為選拔代表依據。
(三)選手產生方式依下列順位錄取:依排名順位錄取單打選手四名、雙打選手二組,未足額及剩餘之名額則依選拔賽單打、雙打成績依序錄取補足名額,混雙選手由選訓委員決定人選。
(四)教練產生辦法:依據由組成代表隊選手,以全國單打排名順位第一的選手教練為優先,以此類推至第三名。

十七、罰則:經獲選為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之選手,無故不參加訓練及比賽,取消該選手3年內申請本市體育獎助金及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之權利。

十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