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訊息(1506)-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規定辦理。
(二)選拔事宜由高雄市體育處及高雄市體育會共同執行,並委由各單項委員會辦理,使俾使選拔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並維護本事及優秀選手權益,以組成最具奪金陣容之代表隊。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

五、執行單位:高雄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

六、選拔日期:104年4月3日(五)至4月 6日(一)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中山網球場(6面紅土)、高雄市平等路11號
電話:07-2517075

八、參加資格:設籍於高雄市連續滿三年以上之高雄市民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101年9月9日(含)前為準)。
並年滿13歲均可報名參加(101年10月18日以前出生者)。
未滿18歲之選手,需經家長同意,並在家長同意書簽名。
※男(女)子選手之ATP(WTA)排名在前500名(含)內及全國男(女)子單打排名前16名(含)內者依排名順位錄取最多選出五名選手,應依規定時間內(4/25)報名,但不需參加選拔(亦不需繳交報名費1000元),優先錄取。

九、比賽分組:男子、女子組,單打賽。

十、比賽制度:視報名人數而定

十一、報名方式:
(一)請填妥報名表各項資料。
(二)截止日期:請於104年3月30日(一)17:00前寄達。
(三)報名費:須繳保證金1000元,全程參予者全額退費。
(四)請將保證金以現金袋連同報名表以掛號郵寄至
連絡處: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11號
「高雄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收。
電話:0911-992777;傳真:(07)716-6556
(五) 凡報名後無故未出賽棄權者,沒收保證金。
(六) 聯絡人: 林立青

十二、抽籤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104年 4月1日(三)上午10:00,簽名報到後現場抽籤。
(二)地點:三信家商體育組

十三、比賽用球:全運會指定用球

十四、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審訂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

十五、抗議及申訴:比賽之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如規則無明文規定,且認為裁判之判決對球員利益產生損害時
,由領隊或教練立即向裁判長申訴,並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決,若比賽已繼續或結束,任何申訴無效。

十六、附則:
(一)參賽者請著網球正式比賽服裝參加比賽。
(二)參加選拔賽者比賽時請攜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以利身分資格查驗。
(三)比賽期間由本會為參賽者及工作人員投保場地意外傷害險。
(四)比賽期間之膳食及交通由參賽者自理。

十七、選手產生辦法:
(一)名額:正選男子、女子選手各六名,共十二人(另備取男、女選
手各三名參加集訓)。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體育處公布之提報參賽名單截止日期,以中華民國
網球協會當月公布全國最新排名為選拔代表依據。
(三)選手產生方式依下列順位錄取:
1.選手依排名順位錄取五名選手,未足額及剩餘之名額則依選拔賽單打成績依序錄取補足名額。

教練產生辦法:依據由組成代表隊選手,以全國單打排名順位第一的選手教練為優先,以此類推至第三名。

十八、罰則:經獲選為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之選手,無故不參加訓練及比賽,取
消該選手3年內申請本市體育獎助金及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之權利。

十九、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高雄市政府體育處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