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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網球資格賽競賽規程
壹、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貳、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參、協辦單位:台南市市政府、台南市市體育會、台南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
肆、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一)起至112年7月7日(五)止(視報名隊伍增減)
伍、比賽地點:臺南市新營網球場(臺南市新營區秦漢街108號)
雨備場地:臺南市立網球場(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陸、比賽用球:Dunlop AO澳網比賽用球(全運會籌備處指定之比賽用球)。
柒、參加單位:一、臺北市
二、新北市
三、桃園市
四、臺中市
五、臺南市
六、高雄市
七、臺灣省:宜蘭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
八、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捌、參加辦法
一、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
(一)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於109年9月8日以前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且至112年10月26日止,無遷進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依競賽規程規定時間,係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2年9月8日)為準,倘於註冊後,查證有任何遷進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將被取消參賽資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在金門縣或連江服役之現軍人(附服務單位證明書),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連江縣或設籍地區(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並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2.出境二年以上(附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3.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附證明文件),且從未參加全運會,
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註冊參賽。
4.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直轄
市、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附證明文件),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二)年齡規定:必須年滿13足歲(中華民國99年10 月21 日【含】前出生)。未滿十八歲之選手註冊時,應檢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請選手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於選手保證書中簽章具結)。
(三)身體狀況:應經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關於選手之性別及其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應由參賽單位及選手,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如附件)。
(四)選拔程序: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加單位選拔委員會經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二、比賽項目:
(一)團體項目:男子團體、女子團體
※每單位只可報名參加男子團體及女子團體各一隊
(二)個人項目:男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單打、女子雙打、混合雙打
三、報名人數:每隊註冊選手至多6人,每位註冊選手除團體賽外另可報兩項個人賽,
個人項目每項每單位至多報名2名(組)選手參加。
四、報名時間:
(一)本屆全運會比賽採一次報名作業,受理註冊報名單位為中華民國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線上報名系統登入:https://sport112.tainan.gov.tw/Module/Signup/AllLogin.php),受理報名日期自112年4月3日(星期一)起至4月14日(星期五)下午5時截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相關書面資料收件截止期限:112年4月17日下午五時前,逾期不予受理。
(三) 收件地點: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競賽紀錄組(地址: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四)籌備處競賽紀錄組聯絡電話:(06)215-7691轉260~264
六、抽籤時間及地點: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0時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辦公室。
(抽籤時間及地點不另行通知)
七、領隊會議時間:112年7月2日下午3時。
八、領隊會議地址:臺南市新營網球場(臺南市新營區秦漢街108號)
(領隊會議不另行通知,時間及地點如有任何變更,將於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布)
玖、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修訂出版之規則(以全運會公報公告之版
本為主);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
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制度:
(一) 團體項目採雙敗淘汰制或單淘汰賽制(視報名參賽隊數決定)。
※團體項目如採雙敗淘汰制,將在現場抽籤決定敗部賽程。
(二) 團體項目每點三盤二勝制,第一、二盤六平時採7分決勝局制,盤數一平第三
盤時,採最終盤勝負決勝局制【10分制(10 point match deciding Tie-break)】;
每場出場順序為單、雙、單(單雙不得兼),前兩點不得排空點,否則視同全隊
失格(以2:0登記成績),被判失格隊伍即停止本次比賽之權利。
(三) 團體敗部賽程,每點採8局制,8平時打7分Tie-break。
(四) 個人項目採單淘汰賽,一盤8局制,8平時打7分Tie-break。
(五) 個人雙打及團體雙打,每局均採用No-Ad制。
三、比賽規定:
(一)資格賽種子:
團體項目以110年全國運動會前八名為種子隊伍;個人項目以抽籤日期當月中華
民國網球協會所公告之全國最新排名為種子依據(單打依單打排名,雙打及混雙
依雙打排名之和),種子數目每區二隊(名、組)。
(二)團體賽以承辦單位及110年全國運動會冠軍隊直接進入會內賽;個人賽以抽籤日期當月之全國最新排名前兩名(組)(單打依單打排名,雙打及混雙依雙打排名和,如二組相加排名相同時,取二組其中一人排名最高一組,如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直接進入會內賽。
團體資格賽時,承辦單位及110年全國運動會冠軍隊仍需辦妥報名手續,否則不予保留會內賽資格,若承辦單位是110年全國運動會冠軍隊,以資格賽第7名遞補。
每項目各錄取前六隊(名、組)晉級會內賽,(確定晉級之賽程不再舉行比賽)。
(三)會內賽種子:
1.團體項目:以承辦單位及110年全國運動會冠軍隊優先分別抽排於上、下半
部不同區域,若承辦單位亦是110年全國運動會冠軍隊時,則依
取得會內賽資格隊伍,其所參加110全國運動會之名次依序抽排。
2.個人項目:以抽籤當月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佈之全國最新排名前4名為種子,
優先分別抽排,同縣市之選手分別抽排於上、下半部不同區域
(四)團體項目資格賽與會內賽選手名單必須相同,不得變更。
(五)比賽選手必須準時參賽,經宣佈下場超過十分鐘仍未出場比賽視同失格。
(六)團體項目之比賽,各單位選手出賽名單必須依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十分鐘前提交競賽組,因賽程之需要大會有權變更賽程或要求兩點以上同時舉行,如拆點進行比賽,同縣市可男、女隊隊職員下場指導。
(七)為避免冒名頂替,各組球員出賽時,務必攜帶身分證備查,如十分鐘內無法提出者,以失格論,(團體項目經判失格如同排空點論處)。
(八)同隊選手、教練必須依網球規則行為準則之規定,穿著網球服裝出賽。
拾、醫務管制:運動禁藥檢測,依據112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13條之規定辦理。
拾壹、申訴:運動員身分問題應在各場(點)第二局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時間一概不予接受,經查身分不合乎者,個人賽以失格論,團體項目視同空點計;其他規程無明文規定者申訴案件依據112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10條規定辦理。
拾貳、本競賽規程奉教育部體育署112年1月19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20002904號函核准辦理,未盡事宜,依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及網球技術手冊為主,並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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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檔案名稱
1112全國運動會網球技術手冊
2112全國運動會網球資格賽競賽規程-更換球-0620
3112全國運動會網球資格賽籤表及賽程時間
40703(一) OP
50704(二) OP
60705(三) OP
70706(四) OP
80707(五) OP
9112全運會運動禁藥管制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