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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四維膠帶盃第55屆學童網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年度計畫辦理。
二、目的:配合政府推廣全民體育,發展網球運動,提供12歲以下選手比賽機會,相互琢磨球技增加比賽經驗,為網球運動做好向下扎根的基礎,培養更多未來國際級選手。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桃園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五、承辦單位:財團法人桃園市四維體育推廣教育基金會
六、贊助單位:四維企業(股)公司、四維精密材料(股)公司、四維創新材料(股)公司、格蘭英語事業機構
Dunlop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公司、Babolat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XFORCE極動光學有限公司
七、比賽項目:個人男、女單打賽。
八、比賽日期:112年5月12日至5月19日,八天(視報名人數得增減天數)。
※四維基金會查詢網址:www.fptennis.com.tw 網球協會查詢網址:www.tennis.org.tw
九、參加資格:凡臺灣境內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含幼稚園)在籍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十、比賽組別:
(一) 個人組分為:
    六年級(民國99年9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
五年級(民國100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
四年級(民國101年9月1日至102年8月31日)
三年級(民國102年9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
二年級(民國103年9月1日以後出生),共五組。
  *各組如參賽不足8(含)人,則取消該組比賽。
(二) 各組報名需同時符合該年級及年次之規定。
(三) 如年級不符規定者,則依出生年次規定參加該組。
(四) 每人限報一級,可報本級或年齡較大之級組。
十一、比賽地點:桃園市立中壢網球場(中壢光明公園內7面硬地球場)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311-3號(與新明路交叉口)電 話:03-4946667
十二、比賽方法:
(一) 二、三年級全採一盤六局,六平時決勝局制(7分)。
(二) 四、五年級準決賽前採一盤六局,六平時決勝局制(7分);準決賽開始採三盤二勝制,一盤四局,
    4平時決勝局(7分)。盤數一平時,第三盤採十分決勝盤制。
(三) 六年級準決賽前採一盤六局,六平時決勝局制(7分);準決賽開始採三盤二勝,前二盤 6局制,6
平時決勝局(7分)。盤數一平時,第三盤採十分決勝盤制。
十三、比賽規則:依國際網球總會公佈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
十四、報名規定: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4月10日 (星期一)止,書面報名表格以郵戳為憑。
(二) 報名方式:
1 網路填表:報名採網路報名,進入本賽事報名系統,輸入相關報名資料。
(網址:http://www.fptennis.com.tw/學童賽專區/報名資訊)
2 列印及繳費:網路報名完成後請列印報名表,經學校核章完畢後連同報名費寄至報名地點,完成
報名。
3 名單公告:4月17日(星期一)公佈報名名單,如有錯誤、遺漏或因故無法參賽,請於4月19日下午17:00前與大會聯絡,逾時概不接受。
(三) 收件地點:241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一段61巷12號 (四維體育推廣教育基金會 收)。
連絡電話:02-29991111分機12772劉小姐。
(四) 報名收費:每位參賽者應繳報名費伍佰元整,報名費以現金袋隨同書面報名表掛號一同郵寄,未繳
報名費者不列入抽籤。(請勿以匯票或支票寄出;如未參賽,所繳報名費用於扣除相關行   
       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十五、領隊會議及抽籤:
(一) 時間:112年4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9:00
(二) 地點: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一段61巷12號(四維體育推廣教育基金會)。
(三) 如二年級組在種子數不足的情況下將以中華網協10歲最新排名前16(報名截止當月公佈)依序遞補。
十六、獎勵辦法:
個人組
(一) 每位參賽者均可獲贈精美紀念品一份。
  (二) 個人組前四名之獎勵如下:
1. 冠軍:乙名頒發獎狀、獎助學金壹萬伍仟元。
2. 亞軍:乙名頒發獎狀及獎助學金柒仟伍佰元。
3. 季軍:二名各頒發獎狀及獎助學金叁仟元。
    4. 永紳公司贊助本屆各組冠軍選手Babolat指定款式網球鞋乙雙。
    5. 給力(股)公司贊助本屆各組前四名選手「運動肌貼」二卷。
(三) 個人賽前八名依名次發給成績獎狀;參賽人數為9-16(含)人,則獎勵前二名。
團體組(依個人賽成績計算積分如下表五)
(一) 各校參賽球員之優勝得分之總和積分最高者為團體冠軍,發給團體冠軍獎盃一座,獎金參萬元整。
(二) 各校參賽球員之優勝得分之總和積分次高者為團體亞軍,發給團體亞軍獎盃一座,獎金貳萬元整。
(三) 各校參賽球員之優勝得分之總和為第三高者為團體季軍,發給團體季軍獎盃一座,獎金壹萬元整。
(四) 各校參賽球員之優勝得分之總和為第四高者為團體殿軍,發給團體殿軍獎盃一座,獎金捌仟元整。
註:各校所得獎金應由該校統籌運用於球隊訓練或獎勵。。
個人賽優勝積分:
區 分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5-8名 9-16名
單 打 50 35 20 5 1
1.準決賽失敗者,併列第三名,獎品平分,給予相同分數。
2.團體組計分,如遇積分相同時,由得分人數較多者之學校為優先。
3.如團體組仍無法分辨名次時,則依參賽人數多者之學校為優先。
4.如該組參賽人數未滿32人,計分取前8名。
5.如該組參賽人數為9-16(含)人,則取冠亞軍計分,並其團體積分減半計之。   
  6.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的選手,應與同校名國小在同一份報名表上,以利總積分統計,如未列入同一份報名表者,則不予列入計算。
十七、附則:
(一)四、五、六年級男、女生比賽用球Dunlop AO;二、三年級男、女生比賽用球Dunlop綠點減壓球。
Dunlop網球購買資訊: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公司 02-27859345
(二)裁判規定:
準決賽(S.F)前由比賽中球員採榮譽制自行記分,如發生爭執報請巡場裁判處理,準決賽(S.F)起派裁判一人擔任執法。
(三)抗議及申訴:
 1. 比賽如有爭議以巡場或主審對規則問題先作解釋,假使球員對解釋或判決不服,球員可向裁判長申
  訴,並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若比賽已繼續或結束,任何申訴無效。
  2. 球員身份或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比賽第二局前由球員或教練提出,先照相存證後繼續比賽,事後  
  將向就讀學校查証。
(四)懲處:
 1. 比賽時間宣佈後逾時十分鐘未到者,判該球員棄權。
  2. 下場比賽球員,若有虛報年齡、年級、冒名頂替者,經查證屬實者,已賽完其成績取消,並處以禁 
    賽二年之處分,其指導老師或教練另將呈報各縣市教育局依權責懲處。
3. 比賽中球員家長或教練不得在場外大聲叫喊或指導,經裁判制止後繼續違規者,將判其所屬在場比
賽球員,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罰一分,第三次判失格。
(五) 服裝:
1.球員應穿著合乎規定之服裝。
2.球員服裝上之商標、標幟應合乎球員行為準則之規定。
3.為鼓勵國內之廠商提供贊助,凡比賽之贊助廠商提供之衣服或T恤不受限制 。
(六) 保險:為提升賽事品質及維護選手競賽的安全,賽事期間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選手特定活動綜  
合保險(含賽事期間旅平險),但報名選手須確實審酌個人健康,經醫生確認適合參賽;賽會期間因  
個人因素引發意外事故,大會除盡力協助外,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七) 參賽選手於此同意,本會或四維集團可將本比賽之錄影、相片、選手資料、姓名、肖像及成績(包括
但不限於)等資料,使用於相關之宣傳與播放活動上,且可於世界各地播、展出或登錄於本會或四維
集團網站或刊物等傳播媒體之上。
十八、其 他: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工作人員或
參賽者若於活動期間遭受到性騷擾可向本會出申訴,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若以言詞  
為申訴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且申訴 
文件缺漏未補正者,應給予14日補正期間。
1.申訴電話:02-2772-0298
2.申訴傳真:02-2771-1696
3.申訴信箱:ctta.ctta@msa.hinet.net
4.遭受性騷擾申訴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二) 為防範新型冠狀病毒傳染,參賽選手、教練及家長請務必配合以下規定,說明如下:
1. 請遵守國家防疫規定及該場館防疫措施,不符合規定者不得進入場館。
2. 請選手、教練及家長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注意個人衛生,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建議佩戴口罩。
(三) 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1. 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2. 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 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 賽內期 〔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 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3. 本次賽事TUE申請截止日期為112年4月12日。
4. 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 禁用清單
2.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3. 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4. 採樣流程
5. 其他藥管規定
十九、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二十、本賽會競賽規程業經教育部體育署112年 月 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 號函存署備查。如有未盡事宜或賽會需要修正,裁判長得經執行長同意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