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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比賽宗旨:提供12歲以下國內選手參與團體賽經驗,進而培養團隊合作及榮譽精神,為網球運動扎根並與國際接軌為目標。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苗栗縣政府
三、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四、 合辦單位:苗栗縣竹南鎮公所、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會、苗栗縣同欣網球協會。
五、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桃園市四維體育推廣教育基金會。
六、 贊助單位:Dunlop旭鴻國際運動用品(股)公司、Babolat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七、 比賽日期:112年3月18日起至3月19日止。
八、 比賽項目:男/女團體賽。
九、 參賽資格:
(一)依第54屆四維膠帶盃學童網球錦標賽之成績,邀請五、六年級男、女子組前四名選手參賽。
(二)獲邀選手如無法參賽,由並列第5名選手遞補。
十、 報名辦法:
(一) 獲邀參賽選手請點選連結 https://forms.gle/xYfYjYYMMZS67tj79 填寫參賽表單。
(二) 參賽表單回函止於3月10日,3月13日於四維基金會粉絲專頁(FB)公告參賽名單,公布參賽名單後因故不能參加比賽者,請於3月15日(三)12:00前告知。
十一、比賽組別:每隊由五、六年級各二人組成,男女各二隊,每隊各四人。
A隊:六年級冠軍、季軍;五年級亞軍、季軍
B隊:六年級亞軍、季軍;五年級冠軍、季軍
十二、比賽地點:苗栗縣竹南運動公園網球場。
地址:苗栗縣竹南鎮公園路55號。
十三、比賽制度:每日共四場賽事(單、單、雙、雙四點)。第一點單打(六年級組)、第二點單打(五
年級組)、雙打同(混)齡搭配對抗,四點均須完賽。
單打3盤2勝制,每盤局數6平時採7分決勝局(Tie-break),盤數1平第三盤
採勝負決勝盤(10分制)。
雙打3盤2勝制,每盤局數6平時採7分決勝局(Tie-break),盤數1平第三盤
採勝負決勝盤(10分制),每局均採NO AD。
※冠、亞軍選手將先分別安排至A組及B組,其餘選手則至現場抽籤分配組別。
※比賽採用”No-let service”〔即是發球觸網後,球進入發球有效區繼續比賽,接球者
如未能擊中球或擊球未過網或出界則接球者失分〕。
十四、勝負判定:(二日總勝局數)÷(二日總負局數)之商率大者獲勝。
十五、比賽規則:依國際網球總會公佈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
十六、補助:大會提供交通住宿補助,每位參賽選手新台幣肆仟元整。
十七、獎勵辦法:
(一)每位選手可獲得參賽證書乙份。
(二)獲勝隊伍獎勵金新台幣12,000元、賽事個人照,另一隊伍鼓勵金新台幣6,000元。
十八、附則:
(一)比賽用球:Dunlop AO,使用3個球,盤終換球。
(二)裁判規定:每場比賽安排裁判。
十九、服裝:
(一)球員應穿著合乎規定之服裝。
(二)球員服裝上之商標、標幟應合乎球員行為準則之規定。
(三)為鼓勵國內之廠商提供贊助,凡比賽之贊助廠商提供之衣服或T-shirt不受限制。
二十、其他︰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
工作人員或參賽者若於活動期間遭受到性騷擾可向本會出申訴,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
或書面提出,若以言詞為申訴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
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且申訴文件缺漏未補正者,應給予14日補正期間。
1.申訴電話:02-2999-1111#12773
2.申訴傳真:02-2999-2927
3.申訴信箱:milan.su@fourpillars.com.tw
4.遭受性騷擾申訴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二)為防範新型冠狀病毒傳染,參賽選手、教練及家長請務必配合以下規定,說明如下:
1.請遵守國家防疫規定及該場館防疫措施,不符合規定者不得進入場館。
2.賽事期間,請遵照中央及地方各項最新防疫規定始得出賽。
(三) 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1. 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均可能被抽測到藥檢。
2. 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如因治療用途而必須使用禁用清單上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時,須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申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3. 本次賽事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截止日期為,請截止日期為112年2月18日。
4. 禁用清單 (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5. 採樣流程 (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6. 其他藥管規定 (網址: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ations/)
(四)賽事期間,本競賽規程未盡事宜處,裁判長得經執行長同意後決議之。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112年 月 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 號函備查實施,修正時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