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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公告 103.4.14

2014第二屆運世康盃大專乙組網球排名錦標
賽程更改爲4/26、27兩天,報名截止日期延後至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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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公告 103.2.17
2014第二屆運世康盃大專乙組網球排名錦標賽,
因故延至103年4月26日舉行
並修正競賽規程公告

造成不便 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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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 詹佛成0926034707
裁判長: 陳庭基0916225560

一、主旨:提倡大專學生網球運動,確立大專乙組網球選手排名制度。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謹瑋有限公司

四、協辦單位:新北市林口區體育會網球委員會\(財)桃園縣四維體育推廣教育基金會

五、贊助單位:運世康企業有限公司

六、比賽日期:103年4月26日~27日。

七、比賽地點:新北市林口區第二運動公園網球場六面硬地球場。
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一段526巷
聯絡電話:02-26087180 0926034707

八、參賽對象:
(一) 凡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非經「大專校院網球(硬網及軟網)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所規定之學生。
(二)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進修部或研究所(院)學生,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九、比賽辦法
(一)設男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單打、女子雙打四組,每位選手可報名參加二組比賽,報名雙打者,不限同校之學生。
(二)採用會內賽、會外賽、會前賽三個階段
1.單打: 會內賽32籤(24+8),會外賽32籤(24+8),會前賽若干籤,參賽者排名前24名,直接進入會內賽;排名前25-48名,直接進入會外賽;排名48名以後之選手,須參加會前賽。
2.雙打:會內賽16籤(12+4),會外賽16籤(12+4),會前賽若干籤,參賽者排名前12名,直接進入會內賽;排名前13-24名,直接進入會外賽;排名第24名以後之選手,須參加會前賽。
3.會前賽:
(1)報名人數或組數超過會外賽籤數時,須舉行會前賽。
(2)單打分為八區,雙打分為四區,每區設種子球員二名,各區取一名進入會外賽。
(3)種子球員依排名次序決定之。
4.會外賽:
(4)由會外賽取八名進入會內賽。
(5)單打分為八區,雙打分為四區,每區設種子球員二名,種子球員依排名次序編配,各區取一名進入會內賽。
5.會內賽:
(1)由會外賽單打取八名、雙打取四名,進入會內賽。
(2)種子球員依最新排名次序編配。
6.雙打種子球員的優先排列順序依下列方法產生:
(1)具有雙打排名與有雙打排名搭配,比較最新排名之和。
(2)具有雙打排名與無雙打排名搭配
a.比較最新雙打排名
b.抽籤決定名次
(3)兩人均無雙打排名,
a.比較最新單打排名,
b.抽籤決定名次。
(三)參賽隊伍若不足十六人(組)時,取消該組比賽。
(四)賽事得因雨順延,具體日期、時間由大會公布。

十、比賽規則
(一)依據國際網球總會公布之最新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並由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佈之中文翻譯本行之。
(二)準決賽之前的比賽採取六局決勝點制(No-Ad),局數五比五時,逕行決勝局(TieBreak);單打準決賽和決賽採取八局決勝局制,當40比40時,須連得兩分,雙打準決賽和決賽採取八局決勝點制(No-Ad)。
(三) 準決賽之前的比賽採榮譽制,安排巡場裁判;準決賽和決賽安排主審。

十一、抽籤時間:
(一)會前賽:在林口區第二運動公園網球場抽籤安排賽程,因報名延期抽籤時間另行公告。
(二)會外賽:於會前賽結束後現場抽籤。如該項無會前賽,則與會前賽抽籤日同一時間地點抽籤。
(三)會內賽:於會外賽結束後現場抽籤。

十二、報名時間:
順延至103年4月18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十三、報名手續
(一)採通信報名,填寫報名表連同現金袋,寄到244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一段526巷41號謹瑋有限公司收
(二)報名費: 單打每人新臺幣400元整,雙打每組新臺幣800元整。

十四、競賽資訊:
公布於Facebook謹瑋運動用品及四維體育推廣教育基金會

十五、獎勵
(一)參加紀念獎:由大會提供價值新台幣200元整之紀念品乙份。(每人限領一份,於比賽期間領取完畢)
(二) 頒發各組冠、亞軍獎盃一座。
(三) 男女單打前八名,雙打前四名,頒發謹瑋運動用品提貨券乙張。
(四)提貨券面額冠軍(W) 5000元整、亞軍(F)3000元整、季軍(SF)2000元整,
前八(QF)1000元整,雙打提貨券,由二人均分。
(五) 各組前8名頒發獎狀乙紙‧
備註:該組參賽人數達128人(組),頒發前16名獎狀乙紙。

十六、本賽事積分計算標準如下:
※單、雙打積分均依比賽籤數給分。
排名依據以最近兩次排名賽積分為準,若積分相同,名次並列之。

十七、幸運失敗者(LUCKY LOSER)之規定:
(一)凡於會前賽或會外賽最後一輪失敗者,皆可於會外或會內賽第一回合開賽前半小時親自向裁判長登記
(二) 遞補之順序:
1.先將具有排名者為一組抽出順位
2.再把剩餘無排名者為一組抽出順位.
3.依幸運失敗者名額依序遞補

十八、比賽細則
(一)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並以大會時間
為準)。
(二)運動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院校學生攜帶軍人身份證)以備隨時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三) 選手身份問題應於該場比賽前向巡場裁判或該場裁判提出,方屬有效。
(四) 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五)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如有冒名頂替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後,不得再參加本賽會,裁判有權停止比賽或沒收比賽。
(六)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大會裁判委員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七)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八) 參加比賽之選手須著網球比賽服裝出賽,雙打比賽應穿著同色系服裝。
(九)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保證身體健康可參加劇烈運動者。
(十)排名賽比賽成績積分計算原則,以大會公告為準,同時作為種子排序。
(十一) 本賽會於比賽期間由大會為參賽選手及工作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九、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

二十、比賽用球:HEAD ATP。

二十一、申訴:
(一) 比賽爭議: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如規則
(二) 本競賽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三) 申訴程序:
1.由參賽者本人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2.提申訴書時必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成立時,退還保證金;申訴不成立時,沒收保證金。
3.如競賽發生問題(含資格)時,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比賽進行中,選手不得當場直接詢問裁判。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或賽會需要修正,裁判長得經執行長同意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