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訊息(2008)-

執行長:賴進財 裁判長:李淑華
一、目 的:推展全民體育,藉全國性比賽活動,精進球員技能,增進全國球友間友誼,並選拔優秀球員參與國際比賽,促進國際間體育交流活動。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議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高雄市體育處、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六、比賽日期:100年11月26日(星期六)至100年11月27日(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立中山網球場(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12號)
電話:07-3863660

八、比賽用球:本次比賽採用Slazenger網球,每點均採用新球。

九、報名資格:
(一)男子民國55年(含)以前出生者(女子不限),新五都戶籍需同縣市,其他縣市每隊可有2名跨縣市球員。
(二)組隊方式如下:
第一點相加滿100歲、第二點相加滿110歲、第三點相加滿120歲(為鼓勵女子選手參加,每位女子選手得上加15歲)。

十、報名辦法:自即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星期一)止,請將報名表逕寄高雄市三民區義永路23巷25弄3號,或傳真:07-3809983。

十一、繳費方式:每隊新台幣1,000元整(未繳報名費者不列入抽籤)
(一)現金袋方式:以郵戳為憑
掛號郵寄:高雄市三民區義永路23巷25弄3號。
Tel:07-3854201。
(二)電匯方式:
電匯抬頭:高雄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
銀行名稱:高雄銀行 六合分行、電匯帳號:217210413064
(請將收據回傳至本會。Fax:07-3809983)

十二、抽 籤:100年11月4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高雄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高雄市前金區民生二路11號,Tel:07-2517075)辦公室公開抽籤,如未派代表抽籤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制度:
(一)依報名隊數多寡決定比賽賽制。
(二)採用三點雙打,均採一盤六局制,每局均採用No-Ad制。
(三)每場比賽,選手不得重複出賽。
(四)每人僅可報名乙隊,如有重複報名,則以第一次出場比賽之隊伍為歸屬,出賽名單一經提出即視同出場比賽;如有選手重複報名並出賽,經查屬實,其第二次出賽隊伍取消比賽資格,如已賽過不再重賽。

十四、比賽附則:
(一)100年11月26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辦理報到手續,9時舉行開幕典禮。
(二)各隊應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填妥後於20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如比賽時間更動,以大會宣布為準。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點同時舉行,各隊不得異議。
(三)選手應攜帶政府機關發證並有相片之證件備查,例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擇一),以便證明身分。
(四)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全隊判取消資格。
(五)各場出賽名單前兩點不得排空點,否則排空點隊伍判失格。參賽選手經點名超過10分鐘仍未出場比賽,視同排空點;如需查驗證件,10分鐘內提不出證明者,視同排空點。
(六)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運動服出場。
(七)大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旅行平安險則由各隊依需要自行投保。

十五、申 訴:
(一)比賽中事實的判定,以主審之判決為終決。
(二)選手資格之申訴,請在第一點比賽前依規定提出。
(三)選手身分之申訴,請在各點第二局開始比賽前依規定提出。
(四)資格或身分之申訴提出後,雙方球員應於10分鐘內提出證件以資證明,但比賽仍應繼續進行,如選手資格或身分之申訴成功,則被申訴之隊伍取消比賽資格。
(五)有關比賽事項申訴,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後,以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参仟元,如申訴未能成立時,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六)未依上述規定提出申訴者,大會一律不接受處理。

十六、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網球規則及行為準則。

十七、獎勵辦法:
(一)報名並參賽之隊伍,由主辦單位贈送每隊隊員紀念品1份(每隊最多8份)及每隊礦泉水乙箱。
(二)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金、獎盃以玆鼓勵。(依所得稅法規定上開獎金須填製扣繳憑單)
冠軍:獎盃一座,獎金新台幣五萬元整。
亞軍:獎盃一座,獎金新台幣三萬元整。
季軍:獎盃一座,獎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
殿軍:獎盃一座,獎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五~六名:獎金新台幣七千元整。(參賽隊伍達40隊(含)以上時頒發)
七~八名:獎金新台幣四千元整。(參賽隊伍達40隊(含)以上時頒發)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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