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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遴選辦法 增列條例
2008.10.14.第一次修正
2011.07.25.第二次修正
2017.11.15第三次修正
A.本會參加國際比賽代表隊之成員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賽會資格之要求而產生,除因特殊狀況而經本會選訓委員會專案提出通過者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B.各級國家代表隊︰
台維斯盃/聯邦盃:
教練:年度代表隊教練於該年度第一次選訓會議中產出。本會將意願書回覆情況提報選訓委員會,並依選訓委員會審議後選派之。
選手:代表隊選手依據報名截止日前一個月全國單打排名為依據,依序徵詢前八名選手參賽意願提報選訓委員會選拔之,其中兩位代表得由年度代表隊領隊及教練徵召產出。
世青/世少:
教練:由協會公告徵詢有意願帶隊教練,並將意願書回覆情況提報選訓委員會,由選訓委員會審議後選派之。
選手:代表隊選手依據報名截止日前一個月全國青少年排名為依據,依序徵詢前六名選手參賽意願提報選訓委員會選拔之,其中一名代表隊選手得由教練依特殊需求徵召產出。
C.為鼓勵我國網球好手盡早與國際接軌,並於比賽時爭取有利的種子排序,有下列條件者,本會得考慮遴選為代表隊:
1.世青男子ITF國際青少年排名300名內
2.世青女子ITF國際青少年排名200名內
3.世少男子ITF國際青少年排名500名內
4.世少女子ITF國際青少年排名400名內
5.世少男子女子ATF亞洲14歲青少年排名前10名
D.僑居國外選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參賽資格且有意願代表者,須於欲代表參賽年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本會提出有意願代表本國參賽之同意書,由本會統一向國際網球總會(International Tennis Federation)提出申請,通過後始得代表參賽;未提出申請者,無法代表參賽。
E.各級國家代表隊員盡量不要於比賽前一週安排任何賽程,避免受傷而無法代表參加比賽。
F.各級國家代表隊家長如欲前往觀賽請自行安排行程。
G.本辦法經選訓委員會通過公告之,如有任何亦同將經選訓委員會修訂之。